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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动态

峥嵘岁月 | 义务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1-11-03 22:33:13 浏览次数:


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经济发展初见雏形,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文化水平方面还有待提高,人民受教育的权利还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为了规范我国的义务教育,保障适龄的儿童和青少年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根据宪法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制定和完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自此,义务教育法正式登上了我国的历史舞台。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经历了两次修正。第一次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作为一部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该法律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从制订到完善可以看出我国对义务教育的重视,从更深的层面来说,也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义务教育以漫画形式展示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几个部分。总则首先说明了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依据。然后从义务教育的各个主体出发,阐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从学生主体入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部分从学校入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主要从学校设置和建设管理方面入手,明确了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部分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入手,明确了教师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待遇,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行政区内学校的师资力量。


第五部分从教育教学入手,明确了在教育活动中,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将德育放在首位,积极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并且配备相关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教科书的使用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六部分,经费保障。我国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部分,附则。对上述法条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以及对民办学校的法律适用性做出规定。


从各自发展到均衡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是在上个世纪,经济与文化的显著差异下进行的。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在城乡和区域之间差异明显。《义务教育法》将适龄儿童的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义务教育的城乡差异


明确了义务教育所承担的重大使命。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保证适龄儿童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全面贯彻立德树人,将课堂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就显得尤为必要。


进一步规范了义务教育的管理。明确了义务教育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促进义务教育系统的良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我国众多法律分支中的一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全局性和整体性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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