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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南方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8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11 17:2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适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提出。

第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学生受警告处分应满六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应满九个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满十二个月,以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学生在毕业前处分期限未到,表现优秀者可提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处分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 考察期认真改正错误,考察材料完备。考察期内, 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思想不少于 一次,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作出书面鉴定;
(二)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三)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学生的义务,表现良好,学习认真,成绩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包括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 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三章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解除处分申请表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院系负责审核。

第八条    院系审核程序:
 

(1) 审核违纪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2)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材料完备者,院系组织进行答辩。答辩工作由院系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院系办公室人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其中教师人数不少于 3 人(含 3 人),学生人数不少于 2 人(含 2 人,建议从院系团委/团总支及学生会、班级中产生),总数须为单数。
(3) 产生审核结果。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好书面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无误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条    各院系必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主管校领导审定;留校察看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经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经审定后,不得解除处分者,由学生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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