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人员、教务与科研部人员、各院系人员等构成。学生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内的各种奖励 项目的评定、审查,负责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 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负责人、院系办公室人员、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 优良学风班奖;
(二) 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 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寄发喜报;
(四) 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 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 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 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 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 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八) 班级学生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值不低于 70 分,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且每位学生各科成绩都及格。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 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 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五) 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 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 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宿舍内整齐清洁;
(八)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 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 均无不及格记录;
(五)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2%且绩点在 3.3 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7%且绩点在 3.0 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22%且绩点在 2.8 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取得学士学位;
(五) 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 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平均绩点3.1以上,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含公共选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考虑: 1. 在学校、院系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优秀;
2. 学术研究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科竞赛成绩显著,在国际、全国性、省部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学科竞赛项目以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统筹项目为准,其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创新发明成绩明显,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五条 获优良学风班的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和奖 金。奖金为人民币500元。各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 20%,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推荐。
第十六条 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上加分。各院系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 10%。
第十七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 3000 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 2000 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 500 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2%; 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7%;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22%。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奖的学生由学校通报表扬、颁发加盖学校钢印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及纪念品。每届毕业生中,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 2%。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 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 各院系组织初评;
(三) 各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 各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 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获奖名
单;
(六)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 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学校收回荣誉证书,并登报声明。
(四) 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应于每年五六月份评选完毕并颁奖;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至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再定。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 3天(含 3 天)。
第二十二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 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 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 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 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送达当事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提 出书面申诉。评审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学生工作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 奖学金名称;
(二) 奖学金来源;
(三)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 评选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