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学

广州南方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09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的专职教育工作 者,主要由专职教师兼任。担任“导师”是每位专职教师向学院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工作要求。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和权责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 作经历。

第四条 导师的权责

(一)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 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 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

(三)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 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 质和专业精神,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四)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 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 指导。

(五)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学工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六)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认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活动记录表(教师 用)》,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 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导师在学院专职员工中选聘,聘期四年。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各院系按最多每30名学生配设一名导师的比例选聘导师。

第七条 各院系可采取教师自荐、专家推荐、教研室推荐、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并负责在新生报到时公布。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拟带学生方向、对学生要求等基本信息。正 式聘任后将导师名册报送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系导师制工作 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导师制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务与科研部、学生工作部、人事组织部、财务 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务与科研部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 生导师制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及导师的工作、考核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评选 优秀导师等事项。

各院系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系主任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和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管理 细则并组织实施。鼓励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导师。

导师制工作小组受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导师受各院系导师制工作小组的领导。

第九条 导师的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由各院系负责实施。各院 系要制订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导师管理和考核指标体系,对导师进行有效管理和严格考核。每年7月1日前,按 导师人数10%的比例,评出本学年度优秀本科生导师候选人,与本单位所有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教务与 科研部。考核方式如下:

(一)实际业绩部分:导师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导师学年度考核业绩表》,各院系按导师工作的 基本职责及本系制订的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对导师进行考核评分。

(二)学生评价部分:各院系组织每位学生根据其导师的具体指导情况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导师 工作学生评议表》,最终计算学生评议平均分。

(三)各院系结合前两部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导师学年度考核总表》。 考核结果为优秀(总分≥85分),称职(60分≤总分<85 分)和不称职(总分

第十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 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不能在当年评优评先和晋升职称,并不 得在下一年度担任导师。

第十一条 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导师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学院规章制度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津贴由各院系自主决定,学生在导师的带领下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奖等,可以给予导师 奖励。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 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 主动、认真地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科研训练中要多思、多问, 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十五条 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认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活动记录 表(学生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入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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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 聂主任 020-6178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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