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适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提出。
第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学生受警告处分应满六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应满九个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满十二个月,以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学生在毕业前处分期限未到,表现优秀者可提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处分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 考察期认真改正错误,考察材料完备。考察期内, 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思想不少于 一次,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作出书面鉴定;
(二)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三)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学生的义务,表现良好,学习认真,成绩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包括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 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三章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解除处分申请表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院系负责审核。
第八条 院系审核程序: (1) 审核违纪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2)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材料完备者,院系组织进行答辩。答辩工作由院系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院系办公室人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其中教师人数不少于 3 人(含 3 人),学生人数不少于 2 人(含 2 人,建议从院系团委/团总支及学生会、班级中产生),总数须为单数。
(3) 产生审核结果。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好书面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无误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条 各院系必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主管校领导审定;留校察看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经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经审定后,不得解除处分者,由学生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